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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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顏汝亦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61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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