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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顏汝亦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61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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