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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3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麗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25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1,520元(計算式:2,020元-500元=1,5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利息 131,646元 114年8月11日 114年8月27日 (17/365) 10% 613.15元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613元 合計(本金+利息)      132,2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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