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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7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友盛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971
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裁判
費4,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請求項目即本金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41,199元 利息 114年5月24日 114年8月28日 (97/365) 6.03% 3,865.2元  違約金 114年6月25日 114年8月28日 (65/365) 0.603% 259.01元       4,124.21元 79,978元 利息 114年7月22日 114年8月28日 (38/365) 7.33% 610.33元  違約金 114年7月23日 114年8月28日 (37/365) 0.733% 59.43元       669.76元 合計      325,9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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