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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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7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友盛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971
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裁判
費4,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請求項目即本金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41,199元 利息 114年5月24日 114年8月28日 (97/365) 6.03% 3,865.2元 違約金 114年6月25日 114年8月28日 (65/365) 0.603% 259.01元 4,124.21元 79,978元 利息 114年7月22日 114年8月28日 (38/365) 7.33% 610.33元 違約金 114年7月23日 114年8月28日 (37/365) 0.733% 59.43元 669.76元 合計 325,9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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