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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蘧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87,757元(計算式:請求金額487,418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3
39元=487,7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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