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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5-09-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86號
原      告  黃偉鈞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
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
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
準,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1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本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5982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應予撤銷,有起訴狀可查(見本院卷第3頁)。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執行案卷,查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迄原告
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8月31日)為新臺幣(下同)38,210元
(計算式詳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21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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