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劉薰喬(原名:劉僑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薰喬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
185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
裁判費6,1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
,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51,250元 利息 447,245元 114年7月18日 114年7月23日 (6/365) 12.72% 935.17元 合計 452,18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