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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3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1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花(即林文瑞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
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343元(即
請求金額228,122元加計本金89,685元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
年11月11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利息 89,685元 114年11月6日 114年11月11日 (6/365) 15% 221元 小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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