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9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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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12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智瀚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35
元(計算式:本金122,692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0月6日
止之利息4,443元=127,1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9
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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