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1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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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林進東
法定代理人 許碧戀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1689元(含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3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0萬9113元) 利息 20萬9113元 114年7月21日 114年8月19日 (30/365) 14.99% 2576.39元 合計 21萬16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
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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