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1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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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顯爕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3,300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12,581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7
19元=124,2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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