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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2025-11-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0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94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徐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世宏(原名:李仕偉、李世偉)等人間請求撤
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有如本院民國
    114年8月29日裁定附表所載之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如該
    附表說明欄所載)應予補正,經本院以該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9月8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在卷為憑(本院卷第85至87頁),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
    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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