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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1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宏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9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彩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冠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0,60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8,92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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