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6-03-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3-24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樂飛齊享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793號
原      告  翁紫婕
被      告  樂飛齊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於逾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
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部分
,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8%,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3條之3規
    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
    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持如附
    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
    院以114年度票字第1101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原告否認
    系爭本票債權存在,是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否有所爭執,
    此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
    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是原
    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三、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原告
    之民事起訴狀及民國114年6月16日、114年10月13日、115年
    2月26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四、經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共同經營蝦皮購物平台,售出之貨
    物款項會匯入至原告之銀行帳戶內,再由原告將貨物款項交
    付予被告。嗣原告之銀行帳戶因涉及詐欺刑事案件而遭警示
    ,原告無法提領貨物款項,被告以此為由,要求原告於113
    年11月18日簽發系爭本票交予被告收受。系爭本票之票面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42,672元,然經原告計算過後,其未
    交付予被告之貨物款項應僅有90,000元,又原告每月匯款10
    ,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銀行帳戶內,迄今餘30,000元款項未清
    償等節,有存款明細、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第22至44頁)。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
    定,請求確認系爭本票於逾30,000元,及自113年11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部分,對原告之本
    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
    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附表:
發票日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週年 利率 票據 號碼 備註 113年11月18日 翁紫婕 242,672元 113年11月18日 未約定 WG0000000 即本院114年度票字第1101號裁定所示之本票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