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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1-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9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565號
原      告  簡俊男  
被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
,2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亦有明定。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
    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
    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人對
    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
    等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
    049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
    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㈡確認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憑本院92
    年度促字第62795號及97年度司執字第85998號等後續換發之
    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債權請求權不存在;㈢被告應將
    系爭強制執行事件自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所扣押移轉之原告存款債權新臺幣(下同)95,238元返還原
    告。」,有民事債務人異議之訴起訴狀附卷可參。而聲明㈡
    、㈢係以系爭債權不存在、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撤
    銷後為前提,而請求被告返還強制執行原告財產之所得,與
    聲明㈠訴訟標的之經濟目的亦屬同一。依上開說明,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訴之聲明㈠關於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中主張
    之債權總額即新臺幣(下同)30萬084元為準(加計執行名義
    所示自92年6月17日起算遲延利息至本件起訴前一日之利息
    ,計算式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0萬8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3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請求 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1,076元 利息 59,926元 92年6月17日 104年8月31日 (12+76/366) 20% 146,311.13元  利息 59,926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12月23日 (10+114/365) 15% 92,696.49元 合計       30萬0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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