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電信費(2026-03-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3-31
案號:桃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238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許宴瑄
被 告 胡甜甜(原名:胡潔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3,197元,及其中新臺幣27,697元自民
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3,1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3條之3規
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民事起訴
狀及民國115年3月9日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遠傳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詎被告未依
約清償電信費,迄今尚積欠電信費、小額代收款及專案補貼
款共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而前開債權業經遠傳
公司讓與予原告等節,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通
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門號費用帳單、行動寬頻業務服務
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續約
服務申請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
,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
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
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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