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EV 塗銷抵押權登記(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YEV
2026-06-09
案號:桃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321號
原 告 潘美玉
訴訟代理人 陳德銓
被 告 孫偉英(即孫文展之繼承人)
孫偉格(即孫文展之繼承人)
孫偉和(即孫文展之繼承人)
孫偉書(即孫文展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00鄰○○0號 孫悅真(即孫文展之繼承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任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2日上午10時25分
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尚有調查
相關事證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115年7月22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冠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