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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26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劉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
    款及同項但書所明定,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
    ,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2,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20
    元,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於114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
    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費用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桃園簡易庭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附卷足憑。揆
    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第7
    8條、第9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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