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0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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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1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顧方溥(即顧薇茜之繼承人)
邱淑媛(即顧薇茜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
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
定意旨參照)。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
1項亦有明文。是因繼承而成為契約之當事人,即受契約所
定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
二、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顧薇茜向伊借款,迄未清償完畢。嗣顧
薇茜於民國113年10月2日死亡,被告為顧薇茜之繼承人,自
應於繼承顧薇茜之遺產範圍內對顧薇茜所欠債務負清償之責
,乃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
,原告之聲請乃視為起訴。被告住所地雖位於桃園市,為本
院轄區,惟原告與顧薇茜簽訂之貸款契約書均記載:「本借
據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等語(見本院促字卷第6、8、10、12頁),足認本件法律關
係已有管轄之合意。又被告為前開契約當事人顧薇茜之繼承
人,應受前開契約所載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復審酌原告起
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及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揆諸首
揭規定及說明,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
而優先適用。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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