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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債務(2026-01-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1-13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93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邱郁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0,51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0,515元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
    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民事起訴
    狀、民國114年12月15日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7月28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600,
    000元,惟被告於114年4月28日後即未再按月攤還本息,經
    其催告後仍未償還,迄今仍餘本金270,515元,及自114年5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
    11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
    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TBB放款利
    率歷史資料表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11頁)。而被告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項
    本文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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