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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債務(2025-11-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1-10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6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王秀蘭  
被      告  王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162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
    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
    對原告之請求,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為
    認諾(見本院卷第53頁反面),爰依上開規定,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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