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2025-09-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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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5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雅妮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提出被繼承人曹饒榮彩
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之起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檢附繕本到院,如逾
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者,法院得不經言詞
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12日具狀起訴請求將座落桃園市
○○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同市區○○路000
號,下稱系爭建物),於113年2月23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
債權行為及同年6月19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
予撤銷,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惟依
民法第1151條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之關
係,而因公同共有關係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對全體繼
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故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將全體
繼承人列為被告,是依上說明,原告訴請本件撤銷遺產分割
登記事件,應對全體繼承人為之,然查原告目前僅列曹雅妮
、曹雅雯、曹雅佩、曹雅萍為被告,並非被繼承人之全體繼
承人,因此當事人適格尚有欠缺,應予補正。又本院前已依
原告之聲請調取系爭建物之繼承登記資料到院(見本院卷第
22至30頁),原告自應於閱卷後於主文所示期限內補正所命
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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