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3-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7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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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54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被 告 龍騰先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儀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金儀為被告龍騰先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法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票款,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
國115年1月13日變更為林金儀,依照上開規定,本件應由林
金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林金儀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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