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2025-11-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427號
原 告 紀陳亞妹
訴訟代理人 林睿群律師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14日上午10時35分
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尚有調查
相關事證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民國115年1月1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
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