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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債務(2025-11-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1-17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37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呂哲嘉  
被      告  陳澔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7,47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
    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原告
    之民事起訴狀及本院民國114年10月15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6月6日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
    約書暨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向伊借款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6月6日起至118年6月6日
    止,共分60期,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息,並應自113年7月6日起按月攤還
    本息。詎被告自114年1月6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2
    47,470元未償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書、
    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為證(見本院卷第
    5頁至第11頁),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7,470元,及自114年2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2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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