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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2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2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曾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自
    明。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然依其據以請求之貸款契
    約書約定條款第10條約定:「本借據涉訟時,甲(即被告)
    乙(即原告)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上開約定條款在卷可憑,足見兩造就本件訴訟確有
    合意管轄之約定。依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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