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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0-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3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1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瑞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38,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
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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