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信託登記等(2025-10-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7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1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銘恭等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高○○之
真實姓名(含住居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並
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全體被告
之最新戶籍謄本(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
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與被告人數
相符之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之聲明。且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 項後
段所分別明定。又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已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被告劉銘恭與高○○就如附表所
示之土地、建物以贈與為原因之移轉登記,惟原告並未提出
被告高○○之住居所、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
證字號,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的對象及確認其當事人能
力,且本院依卷內資料,亦無從確認原告請求審理之範圍,
核與前開法律規定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附表、系爭不動產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桃園市○○區○○段00地號(權利範圍:24分之1)
建物:
桃園市○○區○○段00○號(權利範圍:全部)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