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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桃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林淨惠  
代  理  人  蘇千晃律師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條文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
    係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
    裁判而言。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
    律扶助法第63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訴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桃
    簡字第2075號案件受理,而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
    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為憑。依上說明,法院即無庸就
    其資力再為審查。且觀聲請人所訴內容,亦無不經調查辯論
    即得為判斷之顯無理由情事。準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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