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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2026-02-12)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12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88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沈黎燐(即何鴻烈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間請
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1,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具狀補正上訴人之簽名,並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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