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2-08)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08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61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邱至弘  
            葉家威  
被      告  新高第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郭明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52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6月20日向訴外人台灣之星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公司)簽訂第三代行動通信業
    務服務申請書(下稱系爭契約),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
    下稱系爭門號)使用。詎被告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2
    ,652元未償,而伊業於108年2月19日自台灣之星公司受讓上
    開債權,爰依債權讓與及系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652元,及自10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門號係遭訴外人張家核盜辦,業經本院以10
    7年度訴字第488號判決(下稱前案判決)張家核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在案,故系爭門號實非伊所申辦、使用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欠費門號資
    訊附表、債權讓與通知書暨回執、債權讓與證明書、營業人
    統一編號查詢結果、戶籍謄本、系爭契約書、經濟部103年3
    月28日經授中字第10333214330號函暨變更登記表為證(見
    促字卷第5頁至第13頁),堪信為真實。至被告以:系爭門
    號係遭張家核盜辦,系爭門號實際上非伊所申辦、使用等語
    ,然系爭門號核非前案判決所認定張家核行使偽造私文書所
    申辦之門號,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案判決卷宗核閱無訛,
    且未據被告提出其他足以證明系爭門號為張家核行使偽造私
    文書所申辦、使用之佐證,自難認被告上開所辯為可採。從
    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652元,及自108年2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債權讓與及系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被告給付12,652元,及自10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法院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91條第3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