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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08-18)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8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60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戴安妤  
            葉家威  
被      告  許玄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8月7日宣示判決筆錄原本與正本第2項訴訟費用「
新臺幣1,500元」部分,應更正為「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職
    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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