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3-02)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2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244號
原      告  許文彬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洪通澤  
訴訟代理人  蘇翌    
            簡志明  
            呂侑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通澤為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
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法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
    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
    178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
    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
    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
    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訴請損害賠償,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已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5年1月16日變更為洪通澤
    ,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應由洪通澤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
    命洪通澤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