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2-12)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12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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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6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浩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951
元(即被上訴人請求金額71,771元加計附表本金算至起訴前1日
即民國114年7月31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冠臻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利息 69,395元 114年7月18日 114年7月31日 (14/365) 6.75% 179.67元 小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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