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0-02)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2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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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34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葉家威
被 告 賴季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1月5日上午9時10分,
在本院民事第4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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