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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02)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2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1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      告  鄭仁壽律師(即被繼承人蕭為棟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114年9月1日小額民
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理由要領欄「110年6月17日」,應更正為「
109年6月1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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