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送達(2025-10-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7
案號:桃司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相 對 人 林美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債務人即相對人前負欠兆豐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債務,原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讓與債權予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又經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讓與債權予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復再經首映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讓與債權予騰泰投資有限公司,後經騰泰投資有
限公司讓與債權予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而經聲請人
與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以聲請人為存續公司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並概括承受消滅
公司所有權利義務。經查相對人戶籍住所現登記於桃園○○○○
○○○○○,無法通知債權讓與情形,且相對人現已行方不明,
爰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
明書、債權憑證影本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依職權以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相
對人目前戶籍地址確實設籍於桃園○○○○○○○○○,有相對人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亦不知相對人
可為送達之其他處所,顯然聲請人無法將債權讓與之事實合
法通知相對人,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
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
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91條第3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