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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送達(2025-10-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7 案號:桃司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相  對  人  林美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債務人即相對人前負欠兆豐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債務,原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讓與債權予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又經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讓與債權予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復再經首映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讓與債權予騰泰投資有限公司,後經騰泰投資有
    限公司讓與債權予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而經聲請人
    與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以聲請人為存續公司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並概括承受消滅
    公司所有權利義務。經查相對人戶籍住所現登記於桃園○○○○
    ○○○○○,無法通知債權讓與情形,且相對人現已行方不明,
    爰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
    明書、債權憑證影本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依職權以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相
    對人目前戶籍地址確實設籍於桃園○○○○○○○○○,有相對人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亦不知相對人
    可為送達之其他處所,顯然聲請人無法將債權讓與之事實合
    法通知相對人,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
    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
    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91條第3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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