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08-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08-22
案號:桃司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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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黃麗芬
相 對 人 王秉松即獨藝髮型設計
王瑋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800
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114
年度桃簡字第435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
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於
上開訴訟事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00元,依上開
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訴訟費用2,800元由相對人
連帶負擔。準此,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
確定為2,800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
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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