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08-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6 案號:桃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原簡字第9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林侑瑧(原名:林嘉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
    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
    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債
    權讓與係以移轉特定債權為標的之契約,其受讓人固僅受讓
    債權,而非承受契約當事人之地位,惟對於債之同一性不生
    影響,因此附隨於原債權之抗辯權,亦不因債權之讓與而喪
    失。且所謂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不獨實體法上之抗辯,訴
    訟法上之抗辯亦包括在內,如合意管轄之抗辯及仲裁契約之
    抗辯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3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前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
    信)申請租用手機門號使用,後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尚
    積欠加計專案補貼款總計新臺幣(下同)106,335元未為清
    償。上開債權嗣經讓與原告,故原告依被告與遠傳電信所簽
    定之服務申請書、契約及債權讓與證明書所生之電信契約、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上開款項,而依原告所
    提被告與遠傳電信簽定之服務契約第46條前段約定:「因本
    契約涉訟者,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1、15頁),足證兩造間就上揭契
    約之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業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既受讓該契約上之權利,自須
    受原契約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是本件訴訟自應由兩造所合
    意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