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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5-12-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桃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原簡字第36號
原      告  魏志淦  
訴訟代理人  劉國龍  
被      告  嚴孝正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邵新恩  
被      告  輝順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郎  
訴訟代理人  曾聖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
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
    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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