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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11-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桃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全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田志傑  
相  對  人  威豪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文堅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2310
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威豪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威豪公
    司)邀同相對人林文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嗣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163,283元及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經聲請人催繳,相對人均未清償,且催
    告清償函文因招領逾期遭退回,目前已失聯,顯然有拒絕給
    付且有逃匿情事,又經查詢相對人有遭他債權人以本票裁定
    方式向相對人請求還款,綜上足見相對人已喪失清償能力,
    而陷於無資力,聲請人恐日後有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
    願提供擔保在相對人財產163,283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
    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
    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假扣押制度乃為保全債權人將來之強
    制執行,並得命其供擔保以兼顧債務人權益之保障,所設暫
    時而迅速之略式訴訟程序。債權人聲請准予假扣押裁定時,
    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規定,釋明請求之原因外,
    另應依同項規定,釋明第523條第1項所稱「有日後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如絲毫未提出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如經釋明而有不
    足,債權人復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仍得命供擔
    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押,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2項規定自明。
三、經查:
 ㈠假扣押之請求部分:
  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嗣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163
    ,28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節,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
    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憑,可認已為釋明。
 ㈡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催繳,相對人均未清償,且催告清償函文
    因招領逾期遭退回一節,固據提出催告函、招領逾期退回信
    封等件為證。然查,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僅屬債務不履行之
    狀態,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目前已失聯,顯然有逃匿無蹤情
    事,未據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據釋明,又依聲請人所提本院11
    4年度司票字第2165號民事裁定,僅足認相對人與其他公司
    間尚有債權債務關係,難以釋明相對人有何處分財產、設定
    負擔致瀕無資力,或其現存既有財產業瀕無資力而有日後不
    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狀;此外,聲請人就相對人
    現存之既有財產,有無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聲請人
    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或有何浪
    費財產、增加負擔或移往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
    均未釋明。
 ㈢綜上,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並未釋明,無從供擔保以代釋
    明之欠缺,核與假扣押之要件不符,應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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