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08-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0 案號:桃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全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蔡宗翰
相  對  人  黃雅治即伯亞玻璃行



            柯柏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
    請求權所由生之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如買賣、租賃、消
    費借貸等。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
    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
    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倘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僅釋明
    請求之原因,而對於假扣押之原因,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為
    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縱其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
    不得命供擔保准債權人為假扣押。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拒
    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
    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可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
    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
    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
    釋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雅治即伯亞玻璃行(下稱黃雅治)
    於民國113年4月24日間,邀同柯柏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後,黃雅治復於113年4月30日
    向聲請人借款20萬元後,至114年7月後即未再繳款,尚積欠
    聲請人本金40萬24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費用(下稱系爭債
    務),經聲請人以電話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寄發存證信
    函予相對人亦遭退回,且經查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柯柏芸
    已遭其他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顯見其有意逃避系爭債務,
    若不即時實施假扣押,聲請人之債權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實現之虞。爰聲請准就相對人之財產於30萬9,296
    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如認釋明仍有不足,願提供擔保以補
    釋明之不足等語。
三、經查:
 ㈠就假扣押之請求部分:聲請人主張黃雅治有系爭債務未清償
    ,而柯柏芸負擔連帶保證責任等情,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
    、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為證,並已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法律關係向本院訴請相對人返還系爭債務(本院11
    4年度桃簡字第1530號),足認聲請人已就請求原因為相當
    之釋明。
 ㈡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雖提出存證信函,且稱黃雅治1
    14年7月後即不為繳款,而柯柏芸亦遭他人聲請支付命令為
    釋明,然存證信函至多僅能釋明黃雅治有債務不履行情形、
    而聲請人所指支付命令亦因欠缺管轄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11號裁定駁回聲請,尚不能僅憑上開證
    物即認相對人有假扣押之原因。是聲請人未能釋明相對人有
    逃匿、隱匿財產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
    狀,且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相對人
    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
    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之情形,難認已盡釋明義務,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屬「釋明欠缺」,非
    為「釋明不足」,自無從准許提供擔保以代釋明。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附記: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