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3-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3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代 理 人 蔡東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8號案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1月4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11月4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支票附表:元/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受款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 FF2452049 109.02.10 24萬139元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