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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V 分割遺產(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TYDV 2026-06-10 案號:重家繼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簡大鈞律師
被      告  A02  
            A03  
            A004
            A05  
            A06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照家事訴
    訟第51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所準用。再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
    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
    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又不動產之
    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除經繼承
    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應申請為公同
    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
    條第1項規定即明。是繼承人請求他繼承人協同辦理不動產
    繼承登記,難認有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則其併訴請分割
    遺產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及分割共有物,自亦無從准許。此
    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施永傑之全體繼承人,請求
    分割施永傑如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一」所示遺產,並依「
    民事起訴狀附表一」分割方法欄分割。然依原告提出「民事
    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至26、28至35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本院卷第38-68頁),可見仍登記在被繼承人施永傑
    名下,尚未完成繼承登記,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可自行辦理
    繼承登記,是原告若未辦理繼承為公同共有之登記,並無法
    請求分割遺產,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開庭中以言詞裁定
    命原告於30日內完成所有不動產繼承登記並向本院提出,逾
    期未提出則駁回起訴等情(見本院卷第127頁反面),原告
    訴訟代理人亦當庭表明會在1個月內完成繼承登記並提出,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