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V 清償借款(2026-06-05)
一般民事糾紛
TYDV
2026-06-05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89號
原 告 游美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德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萬1,896
元(計算式:請求本金301萬4,6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77萬7
,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66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
納3萬6,834元,尚應補繳2萬826元(計算式:00000-00000=2082
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附表:(新臺幣/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01萬4,600元 1 利息 120萬元 102年12月2日 115年4月21日 (12+141/365) 5% 74萬3,178元 2 利息 110萬3,000元 103年5月13日 115年4月21日 (11+344/365) 5% 65萬8,627元 3 利息 71萬1,600元 104年10月2日 115年4月21日 (10+202/365) 5% 37萬5,491元 小計 177萬7,296元 合計 479萬1,8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