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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覃淑娟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共
計為新臺幣(下同)861,85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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