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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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覃淑娟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共
計為新臺幣(下同)861,85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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