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V 給付承攬報酬(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TYDV
2026-06-0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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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 告 秋雨春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亦棣
訴訟代理人 張嘉予律師
賴翰立律師
被 告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
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5,
0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525,000元及其利息核
定之,而利息計算,依上開規定,自如附表起算日欄所示之
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6月3日止,如附表數額欄所示
之利息,且自應與請求本金合併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核定為533,05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列所示),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2萬5,000元) 1 利息 52萬5,000元 115年2月12日 115年6月3日 (112/365) 5% 8,054.79元 小計 8,054.79元 合計 53萬3,0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