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TYDV 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2026-06-08)

一般民事糾紛 TYDV 2026-06-0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彭彥智  
訴訟代理人  陳昭仁律師
被      告  范玉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3項為:㈠確認兩造間就坐落桃園市○○
    區○○段0000地號(應有部分1/6)、0000-0地號(全部)土
    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門牌:桃園市○○區○○路0段○○巷
    00弄00○00號)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買賣關係不存
    在。㈡被告應同意由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存放於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履約保證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內之原告已繳付之新臺幣(下同)5,083,817元,全數返還
    原告。㈢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1項
    部分,依原告提出兩造前於民國114年11月16日簽訂之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第五條約定,兩造曾就系爭房地達成買賣價金
    之合意,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系爭房地之客觀交
    易價值即應以19,080,000元為準;聲明第2項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5,083,817元;聲明第3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
    000,000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163,817元
    (計算式:19,080,000元+5,083,817元+5,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