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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V 損害賠償等(2026-05-18)

一般民事糾紛 TYDV 2026-05-18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焦家祥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被      告  林函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函澈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再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先位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5,989,0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備位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應
    返還如附件1所載之商品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77,02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其中備位聲明㈠之附件1商品價額為5
    ,512,047元,有原告所製作之庫存及定價清單影本在卷為憑
    ,而備位聲明㈡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77,020元,是備位聲明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5,989,067元(5,512,047元+477,020元),
    並與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5,989,067元相同,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89,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1,
    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