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保險代位請求損害賠償(2026-04-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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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請求保險代
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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