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保險代位請求損害賠償(2026-04-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請求保險代
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