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預付款(2026-04-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國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璟
被 告 省聯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宣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375元(計算式
:請求本金634,681元加計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
即115年3月4日止之利息8,6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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